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赣科发[1997]3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务院国发 [1991]12号文件,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省科委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省科委工业处(火炬计划办公室)是省科委负责该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四条 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五条 国家科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本办法也将随之补充修订。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已有三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以上。
  (五)年总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 10 万元 / 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并有与期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七条 区外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须向所在地、市级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根据本办法由地、市科委负责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科委,经评审、批准后,由省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八条 省科委每年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核和检查,对连续两年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收回其证书。
    
  第九条 经认定的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及地方的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省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第十条 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开发区外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省级科委批准,可认定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按第七条规定重新申报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5日17:1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抚州市科技局
发 布 人:抚州市科技局办公室
Copyright © 2005 kjj.jxfz.gov.cn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抚州市科技局 制作维护:抚州市信息中心
抚州市临川大道 666 号(市交警支队旁)  Tel:0794-8233560